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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毅 李群
   各界群眾走進檢察機關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推進司法公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2013年10月,最高檢印發了《深化檢務公開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選擇四川等5個省(市)檢察機關先行試點。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檢察院被確立為該省試點的6個市(縣)級院之一,並通過實踐逐步形成了檢務公開的“東坡模式”。
  建立釋法說理工作機制
  對於釋法說理,東坡區檢察院結合實際提出了更高要求,將對具體案件作出相應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適用理由、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訴訟文書等採用“面對面”形式予以說理。讓檢務公開由單方面的靜態展示向雙方互動的動態展示模式轉變,將辦案過程毫無保留地展示在相關人面前,以此提高各方對相關處理結果的接受程度。
  為此,東坡區檢察院還出台了《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釋法說理工作制度》,規定對“不受理、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不抗訴、不賠償”案件以及“決定逮捕”案件進行公開的釋法說理,說理對象以案件利害關係人為主,同時註重對辯護律師的說理。對一般案件,由承辦人向有關當事人進行說理,而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由於牽涉面較廣易引起糾紛,則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檢察長說理。說理一般以書面為主,也可以將書面與口頭形式結合起來。為保證準確性,對說理文書規定了多層次的報批流程,由承辦人依據相關證據材料出具說理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查,分管檢察長批准。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考慮到這類人群的特殊性,說理場所設置在圖書室,以緩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壓力。截至2014年6月24日,東坡區檢察院共對所受理的67件不逮捕案件,2件逮捕案件,22件不起訴案件,1件刑事申訴案件進行了釋法說理,辦案理由皆被各方所接受,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剋服片面認識
  檢察機關既承擔訴訟監督職能,又承擔追訴犯罪職責,在兩者之間,一些檢察人員往往更重視追訴職能。還有人認為,實行“檢務公開”會影響檢察機關辦案。“多公開多錯、少公開少錯、不公開不錯”的思想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上述片面認識,源於對檢務公開的本質和法律依據認識不清。
  為此,東坡區檢察院採取了以下舉措:一是樹立檢務公開“一盤棋”的思想,改變過去將檢務公開作為專項工作委托個別部門牽頭實施的做法。通過召開全院幹警動員大會、舉辦培訓班等方式,明確各部門公開事項。二是通過有效途徑邀請、吸納社會公眾近距離瞭解檢察工作,征求社會各界尤其是公眾對推進檢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三是通過適當的激勵措施,有效提高檢察幹警參與檢務公開的積極性。如評選年度檢務公開典型事例、先進個人,舉辦檢務公開經驗交流會等。
  把握核心實質
  在深化檢務公開試點工作過程中,目前對檢務公開的概念還沒有一個較為統一的界定,容易導致試點單位將“檢務公開”與“法制宣傳”、“檢察文化宣傳”等相混淆,沒有把握好檢務公開的核心實質。
  “檢務公開”的內涵應當細分為“檢察行政事務公開”與“檢察業務公開”。檢察行政事務是指檢察機關在人事、財務等方面的情況。這類事務的公開有助於公眾及時瞭解檢察機關工作最新動向。而“檢察業務的公開”則旨在明確檢察機關的職能,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公眾知道“能找誰,該找誰,怎麼找”。將“關起門來辦案”的傳統模式轉變為全面、廣泛和及時的公開,能讓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的處理情況,從而有效恢復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破壞的社會關係。而對案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辦案過程和終結性文書公開,有助於解決公眾對檢察機關辦案方式的“質疑”和“猜測”,在透明公開下彰顯司法權威。
  在推進檢務公開工作中,應當註意區分是非主次,集中精力搞好業務公開建設,將法制宣傳以及檢察文化宣傳作為檢務公開的輔助內容,站在司法改革的高度,拓展檢務公開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明確檢務公開工作的核心實質。
  確保公共利益與個人信息安全的平衡
  現階段,深化試點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開,大量法律文書上網接受社會各界查閱,如何準確把握公開的細節和程度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調研、分析所採集的數據資料,不難發現有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可能會被曝光。檢察機關所出具的起訴書、批准逮捕決定書等文書皆屬於程序性訴訟文書在刑事訴訟期間公開,對於最終被法院宣告無罪的被告人而言,會產生一定的不良後果。即使是最終被法院宣告有罪的犯罪人,若其“前科”信息被收集利用,對其“再社會化”也會造成一些障礙。
  基於這樣的考慮,東坡區檢察院十分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隱私的保護,主要是在網上錄入相關案件進度信息、訴訟文書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隱去,同時不公佈其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詳細信息。但這種格式化的訴訟文書有可能引發公眾對法律文書真實性的質疑,甚至有可能導致公眾對檢察執法公信力的質疑,從而違背公佈訴訟文書的初衷。
  針對上述問題,東坡區檢察院根據社會影響力的不同採取不同做法。對一般案件,僅向利害關係人公開案件進度、訴訟文書等。為確保上傳信息的真實性,只公開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姓名,但對其具體家庭住址等信息不予公開。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由檢察機關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案件進展予以說明。考慮到“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檢察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予以隱匿,以免對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作者分別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原標題:四川眉山東坡:把握核心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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