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法院:與投保人沒有花店約定的應承擔
  本報訊(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漢法)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訴訟費?法院認為,如果合同中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沒有約定的,保險公司景觀設計應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2011年8月25日晚8時40分,徐某駕駛客車行至陽邏一路段與向某的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行人朱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徐某負此關鍵字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管部門查悉,肇事車名義車主為新洲陽邏雙營公交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徐某,該車在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新洲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向某駕駛的客車名義車主為武漢某集團第一營運公司,該車在中財保漢陽支公司投汽車借款保了交強險。
  法院認定,朱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3191.51元。法院審理後認為,中財保漢陽支公司在無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朱某1000元,在無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朱某11000元,不足部分由徐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室內裝潢,即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20748.50元。其他損失部分由商業險和徐某進行賠償,雙方對此沒有爭議。
  但對於訴訟費和鑒定費,保險公司稱不應承擔。法院認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訴訟的,除另有合同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此案中,無證據證明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另有約定,故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法院據此判定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原標題:保險公司該承擔訴訟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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